人工智能时代,谁能控制赛博空间?
题图摘自《神经漫游者》——一场赛博空间的探索之旅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我们不禁要问:赛博空间,这个充满未知的虚拟世界,究竟谁能掌控?
本文的原题是《人工智能视阈下的网络法核心问题》,由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为我们深入解析。
胡凌教授在《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的思想栏目中,以敏锐的观察和专业的洞察,为我们揭示了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法的核心问题。胡教授探讨了赛博空间的法律边界、人工智能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网络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挑战。
这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探索,一个关于赛博空间、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交融之旅。胡凌教授以生动的文笔和独到的观点,引领我们走进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时代。他深入剖析了人工智能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我们如何应对这些改变带来的法律挑战。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我们不仅能了解赛博空间的奥秘,还能感受到胡凌教授对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的深深热爱和独到见解。他的文字生动流畅,文体丰富多变,让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既能获得知识,又能享受阅读的乐趣。这是一次不容错过的思想之旅,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赛博空间吧!作者观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工智能”这一技术与社会、法律交织的议题。在我们眼前的网络世界中,人工智能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具或客体,其已在道德与法律层面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旨在从网络法的核心视角出发,探讨人工智能如何融入互联网的演变过程,特别是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并观察其对现有赛博空间秩序的影响以及法律的回应。
随着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智能架构的核心部分,关于其在法律上的定位(无论是作为法律主体还是客体)的探讨愈发重要。本文强调,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安排不能仅从先验的法律理论出发进行设定,而必须将其置于平台企业与用户之间、平台企业间的动态互动关系中进行深度观察和理解。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令人担忧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用户在架构中的控制能力和活动空间并未显著增加,反而,人工智能企业的控制力在不断增强。这一趋势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以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公正。一、探源之旅:揭开人工智能的神秘面纱
二、架构之魂:人工智能的理论解读
三、触手可及:人工智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变迁
从游乐场到商场,再到工厂,人工智能无处不在,它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它是我们生活中的得力助手,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引擎。
四、双刃剑之舞:人工智能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探究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引发了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以期找到解决之道。
五、透视架构:人工智能的规制与未来走向
从架构的角度看,人工智能的规制是一个复杂且充满挑战的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以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面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共同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
引言
“人工智能”(简称AI),这个词既被广泛应用于技术层面(作为工具或客体),同时也逐渐被置于道德和法律主体的讨论之中。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人工智能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AI)作为当代技术的璀璨之星,在众多领域展现出耀眼的应用前景。原本不那么智能的算法,如今在运算和数据处理能力上获得了显著提升,甚至具备了自主学习的能力,能够识别、分类和决策。应用场景也从单一扩展到多元,逐步迈向通用AI的辉煌时代。这一变革不仅展现了AI的多元性和混杂性,也激发了人们对于AI实体想象的多样性。
当我们深入探索AI的本质和影响时,发现讨论对象的模糊性使得对不同判断达成一致的难度增加,比如是否应赋予AI适格的法律主体地位。本文站在网络法核心问题的视角,将AI置于互联网演变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其生产过程中,来审视AI对赛博空间秩序的影响以及法律如何回应这一挑战。
这一视角具有多重优势。它允许我们在具体的场景和商业模式下讨论AI,避免用一个标签涵盖不同层面的问题。它能够揭示AI的生产性维度,让我们看到AI使用背后的生产关系和政治经济利益,这是实证法学常常忽略的方面。这一视角有助于我们将既有网络法问题置于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的环境中,思考在中国语境下独特而持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数字资本主义的核心是价值生产。进入AI时代,我们见证了算法驱动的社会化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演进。这是一个继云计算、大数据之后,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时代。AI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空间,尤其是在法律和领域。我们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深入探讨AI的影响和挑战,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变革。进入神奇的人工智能时代:从竞赛故事到现实应用
随着技术浪潮的推进,人工智能(AI)如同绚丽的烟火,点亮了现代社会的夜空。与前两个相对较为晦涩的技术阶段相比,AI时代更显戏剧性,充斥着神奇的竞赛故事、大众媒体的热烈炒作,以及令人震撼的警告与担忧。
在这背后,技术公司们却持有一丝担忧。他们担心,关于AI成为未来人类竞争者和统治者的夸大言论,可能会导致加强监管,进而减少这一领域的研发和投入。但事实胜于雄辩,无论是好莱坞的影视剧还是科幻小说,所描述的AI短期内都难以成真。实际上,全球各地的和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在鼓励AI的研发,并将其视为未来国家间、企业间竞争的核心力量。
恐怖谷理论(Uncanny Valley)为我们揭示了人形机器人在消费者市场上的尴尬处境。除非它们的设计足够远离人形,以避免触发人类的“同类反感”。相反,AI在互联网服务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深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它们不仅仅局限于某些特殊技能的智能提升,而是通过数据分析和精准预测,为个体和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在探讨AI的法律属性时,我们可以从其实证性和生产性双重属性入手。实证性关注的是AI作为“黑箱”所带来的权利和责任配置问题,例如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归属。这些新兴规则的生成遵循着已有的网络法规则创设模式。而生产性则关注AI如何作为新经济的生产要素受到规制和约束。生产的维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延伸了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民主、平等、劳动过程等核心问题的讨论。法律问题只是这些宏大议题的具体体现。
如果仅仅将AI视为传统生产组织提高生产效率的工具,那么它可能并不会提出全新的问题。但当AI生产依托于互联网,遵循网络生产的模式时,就会出现与传统经济不同的问题,特别是劳动组织和劳动关系的变革。这其中的每一个故事都充满挑战与机遇,正如AI时代所展现的神奇与无限可能。实际上,AI的特殊性反映了互联网整体的问题映射。虽然这并不一定代表法律意义上的独特问题,因为任何新事物都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概念体系中找到位置,但它确实代表了一种新型权力和利益相关人的出现,他们需要争夺在现实中的合法性。
从生产角度看,新经济已经展现出两种主要形式:线上信息生产和通过算法驱动的供需匹配。前者致力于吸引大规模用户,将他们转化为免费劳工,而后者则通过信息经济推动更广泛的经济活动,更精确地匹配供需。而AI阶段的生产也表现出两大特点:
AI正在替代越来越多的人类线上行为和劳动。它以极低的成本产生信息内容,吸引更多用户。AI还驱动了线下资源的生产,使其更为精确,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参与了价值再生产过程,并从交易双方获取了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
网络法的核心关注点在于互联网如何进行控制和生产,其微观机制和宏观架构是什么,以及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谁能够掌控赛博空间。在生产和控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组主要关系:一是平台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二是平台企业间的竞争关系。这两组关系都可以被放置在一个生产性网络法的框架内进行思考。
这些关系是辩证的。它们一方面体现了新经济内在所需的法律形态,另一方面又在不断地生成和演进。这些关系是在企业与用户、竞争对手的持续博弈中形成的秩序。随着AI逐渐成为智能架构的核心,任何关于AI的法律安排都需要在上述不断互动的关系中理解和观察,而不能先验地由法律来拟定确定。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数字时代,AI技术的发展引领了新一轮的产业革命。对于我们来说,理解这些关系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如此,我们方能确保AI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也能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本文将深入探讨人工智能(AI)在网络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和影响。以下是关于文章内容的生动描述:
一、文章概览
本文旨在阐述AI在现有网络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文章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二、AI与网络法的架构理论
文章的第二部分将AI置于网络法的架构理论之下进行深入解析。在这里,AI被视为整个智能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互联网层面相结合进行系统性的讨论,而非孤立地看待。这种思想根源体现在任何关于法律主体的讨论中。
三、AI对网络法核心关系的影响
第三部分探讨了AI如何推动网络法的两对核心关系的发展。随着智能化和自动化的推进,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的生产关系将发生深刻变革。这也可能加剧不正当竞争,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回应,明确架构边界。
四、服务商与用户的关系及AI作为法律主体的问题
在讨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时,AI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并未在架构中获得显著的控制能力和活动空间,而AI企业的控制力却在不断增强。这一问题引发了关于AI在法律框架下的角色和责任的深入思考。
五、从架构视角看AI信息披露问题
文章的第四部分继续从架构视角探讨如何处理AI信息披露问题。作为“黑箱”的AI,其信息披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文章提出通过合同和监管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AI技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深刻剖析了AI在网络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对于理解网络法与AI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文章风格严谨而不失生动,为读者呈现了一场关于网络法与AI的深刻对话。在探讨架构理论时,人工智能的角色不可忽视。架构理论,或者说代码理论,由劳伦斯·莱斯格在其著作《代码及其赛博空间中的其他法律》中首次提出,并在后续的研究中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帮助我们理解赛博空间中的权力如何产生并延伸,解释了一系列网络法律问题。架构的探讨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
从横向维度来看,架构体现在不同场景和功能的设计上,影响着架构内各主体的行为,并且可以通过一些基本方式进行拆分和组合。这个维度的架构展示了赛博空间中广泛的控制范围,而人工智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算法和模型的设计直接影响着赛博空间中的信息流动和行为模式。
从纵向维度来看,架构涵盖了从硬件层、内容层到数据存储层的多个层面(如图1所示)。这个维度的架构揭示了赛博空间的生产机制,而人工智能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硬件层,AI技术不断推动着硬件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在内容层,AI通过算法生成内容,影响着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在数据存储层,AI技术提高了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横向与纵向架构展示了赛博空间中控制和生产的广泛范围,而人工智能正是这一范围中的关键一环。在赛博空间中,人工智能的影响已经无处不在,从信息获取、处理到存储,都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在探讨架构理论时,我们不能忽视人工智能的作用和影响。以全新的视角探索AI:从“机器人幻想”到实际运作架构
尽管大众往往将AI想象为有形的“机器人”,但在现实世界中,AI的应用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呈现出与互联网服务紧密结合、软硬件垂直整合的趋势。
如果我们以互联网商业模式为框架,AI可以被解构为三个核心部分:“算法+第三方应用(场景)+硬件终端”。在这个架构中,算法作为大脑,控制着各种场景的生产和交易流程。这些流程在拥有强大运算能力的云端服务器上进行远程操控,通过多个算法的巧妙组合,实现对不同场景的精准控制。
中层部分则是由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构建的交易平台。这些平台允许用户通过各种终端设备进行交互使用,使得AI技术更加贴近用户需求。而终端,无论是早期的智能手机,还是现在的智能音箱、无人驾驶汽车等,都仅仅是连接线上和线下的界面。它们的存在让AI技术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更加实用。
这一架构下的AI技术,通过对使用者进行账户认证、分析识别用户行为数据,生成动态身份,并对用户行为进行评分指引,预测其偏好和未来行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大脑”或单一的产品,而是一整套生产流程,是架构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AI)已经渗透到赛博空间的各个层面,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让我们来探索一下这些位于不同层面的AI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I类AI是C2C模式平台的灵魂。它们通过深度分析海量数据,精准调配资源,设计引人入胜的场景。这些AI大脑就像是数字世界的指挥家,引领着平台上的各种资源和谐共舞。
II类AI则是以B2C模式出现的,它们直接面向用户,提供线上服务。这些AI就像是贴心的数字助手,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让互联网体验更加个性化。
III类AI则扮演用户的智能代理人角色,它们代理用户在平台上参与交易,但同时也可能与I类AI在资源调配方面产生一些“较量”。这些智能代理人就像是用户的数字分身,在数字世界中为用户争取更多利益。
IV类则是用户购买的终端智能产品,如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等。这些智能产品就像是数字世界的触点,将互联网的便利带入用户的日常生活中。
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互联网架构和权力关系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早期的互联网时代,智能、创新和控制力主要集中在终端设备上,如同创造性的个人电脑、端到端分布式架构以及大众分享的文化共同塑造了我们熟悉的互联网生态。如今,随着AI的发展,这种生态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展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互联网未来。随着云计算的崛起,信息流方式的在线服务日益普及。应用商店模式使得终端逐渐演变为哑终端,尽管其芯片处理能力在不断提升,但用户的行为能力在架构中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一切指令均来源于智能云端,这为我们理解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AI终端产品提供了视角。
表面上看,用户购买并控制着这些终端,但它们并不能独立运作。它们需要时刻与服务商的中央服务器相连以获取更新,甚至可以在一个封闭的网络中相互沟通传输数据(智能物联网)。用户更像是遵循许可使用协议的终端租客而非购买者。
进一步地,I类AI可能会通过特定方式(如许可牌照)成为寡头垄断的基础设施服务,为中小开发者提供计算能力和数据分析服务。这不仅推动了AI生态系统的形成,更使得巨头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结合横向和纵向视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智能架构中四类AI的地位及其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影响。
AI不仅是架构演变的引擎,它对外开拓了架构的疆界,对内则塑造生产关系和生产活动。与平台规则、评分机制、用户协议等相结合,AI构成了架构权力。理想状态下,文字规则与代码规则应保持一致性,外在的用户协议与平台规范应能精确描述变动中的算法功能。在实际操作中,实现这一目标却面临挑战,后文将对此进行更深入探讨。
在这个日益智能化的世界中,AI的影响无所不在,它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塑造了我们与世界的交互方式。要深入理解这一变革,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审视AI的角色和影响,探索其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织关系。在这个智能架构的故事里,既有灵动、多变、高度流动的要素,像生产性资源的汇聚和流动,又有稳定不变的基石,如硬件质量的保障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这个架构通过账户认证和识别技术,像一名细心的侦探追踪用户,构建出精准的数字画像,既能强化预测能力以降低风险,又能适应软件功能的不断升级更新。与此架构也要求用户的配合与容忍,以维持系统的稳定与高效。
在这动态的辩证关系中,AI经济的崛起与演进日益显现。AI企业与用户、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微妙。就像一场智力游戏,各方的策略与行动都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在这个大背景下,人工智能的角色愈发重要,它不仅仅是一个工具或技术,更是连接各方、推动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
当我们谈论人工智能时,不禁想到它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影响。从游乐场到商场,再到工厂车间,AI技术的身影无处不在。常识告诉我们,AI服务将以我们无法想象的方式展开。这意味着AI产品可能会逐渐脱离终端用户的直接操控,而由AI企业掌握更为强大的控制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独立的AI法律人格的探讨,可能会涉及到更为深远的政治经济含义。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关乎技术的进步,更关乎我们社会的未来走向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在这个数字化时代,AI与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数字劳工,我们都需要认真对待更加智能化的数字架构。这一架构推动着互联网的控制与生产过程走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随着技术的进步,机器正在逐步取代人类的工作,这一现象最早表现在互联网上,主要由算法生成或辅助人类制作可供消费的内容。而这种模式已经扩展到了更多元的场景,包括B2C和C2C等。这不仅影响了那些难以快速适应新技术变化的传统职业,更便利了消费者,同时将更多熟悉数字环境的消费者转变为有价值的灵活劳动者。
接下来,让我们简要了解AI生产场景的演进:
一些初级的信息编纂工作,如新闻报道、法律服务、编曲、文学创作和广告等,可以快速而高效地被AI承担。这些工作能够以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向用户提供,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用工成本。这背后的原理主要是结构化的数据自动生成,只要对输入的数据进行结构化整理,就可以按照一个模板生产出所需的信息产品。
一些灰/黑产的生产也主要由AI实现,例如机器人推手、僵尸粉、和个人信息打码等。这些工作的自动化不仅提高了效率,还降低了人力成本,使得一些过去需要大量人力完成的工作现在可以通过AI轻松实现。
AI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工作方式,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新技能,以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我们也需要对AI的发展保持警惕,确保其发展的方向符合我们的期望和需求。在数字化时代,虚拟交互和虚拟形象的创设正成为吸引用户的热门策略。想象一下直播平台上活跃的粉丝互动,或是微博上的智能对话机器人,这些虚拟对手和形象无一不在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体验。不仅如此,基于已故用户的网络数据,如今已经能够开发出虚拟人像对话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模拟用户生前的行为和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永生”。
随着软件的智能化发展,我们的电脑和智能终端也在逐步升级,通过简单的扩展和改进,形成了各种新型终端,这些可以被看作是初步拥有思考能力的机器人。对于用户来说,智能服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合同问题。当我们置身于一个充满AI拟人化生产的虚拟环境中时,监管者要求企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披露这些信息,同时提供验证真实性的方法,以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欺诈和误解。机器生产不仅仅是网络空间价值的劳动体现,也反映了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短暂存在,甚至展现了机器生产和人类劳动之间的连续性和进步。
随着人工成本的上升和竞争的加剧,我们预见会有更多的网络信息和文化作品由AI创作。而在不远的未来,一个完全由机器生产主导的虚拟世界将可能呈现于我们眼前。伴随这一进程的推进,部分互联网平台可能会从C2C第三方平台模式转变为B2C自营模式,特别是在当C2C模式的成本显著上升时。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域性监管的压力,使责任更加明确到企业而非个人,但现有的法律实践仍然倾向于对网上的外在行为或结果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至于机器内部的“黑箱”操作,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AI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生产工具,无需承担法律主体的监管责任。即便搜索引擎公司强调其推广信息是“自动生成”,人们也不会期望一个纯粹的机器算法承担责任。实际上,提及独立法律主体的说法更多是在为免费利用开放网络信息并承担较轻的审查责任寻找借口。
随着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AI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不仅仅是筛选内容,甚至参与到组合排序,形成全新的作品。这与传统的搜索结果排列顺序有着本质的区别,机器的深度介入让形式上的差别逐渐模糊。作为直接生产者的AI,无疑增加了网络公共资源的供给,这有助于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人类的生产过程不仅仅是劳动和价值交换,更承载着沟通交流与建立同侪关系的功能。
随着AI生产的增多,这类活动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可能会逐渐淡化,经济性将成为主要的衡量标准。这也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对公共资源池的掌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在互联网经济基础上产生的AI法律人格主张。
在科技的浪潮中,AI产品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魅力,它们不仅是架构的延伸,更积累了属于自己的独立人格。这些智能体表面上似乎能与用户平等交流,甚至获得了法律的特殊保护。背后的真相却是,它们始终是AI企业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时时刻刻受到企业的远程控制,用户并未真正摆脱架构权力的影响。
关于AI法律人格的构想并非复杂之事,甚至可以说是水到渠成。随着互联网企业拥抱以AI为基础的平台架构,智能终端和机器人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们能够自主思考并做出决策。人们开始主张赋予这些智能体某种独立而有限的责任,并在形式上与AI企业脱钩。这一思路与当前的平台责任讨论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被视为新兴技术快速发展中的最新主张。
当我们深入探讨AI产品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制度设计,会发现其中包含了多个重要方面。
算法自动生成的内容将享有著作权,并且可以积累个人财产。这意味着网上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通过AI的抓取和创作,将进一步被私有化。竞争对手不得侵犯这些内容,而AI企业则可以通过再创作间接获利,吸引消费者。
AI产品还将享有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这无疑会降低对AI企业的商业言论监管要求,减轻平台的审查责任,并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虽然购买服务的用户并不实际拥有虚拟影像,它们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仍然受到AI企业算法的控制。这一观点引发了关于虚拟产权的深层次思考,挑战了我们对所有权和控制的传统认知。
在数字化时代,AI产品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软件拆封合同相似,AI产品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实时联网反馈使用数据,以确保其功能稳定更新,并加强企业的远程控制力。这意味着我们要容忍终端产品的软件瑕疵。
若智能产品含有硬件,企业在消费者法律的要求下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不仅彰显了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对智能产品质量的重视。
对于AI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灵情况,AI企业为特定情境下的侵权责任购买了保险。尽管这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但在人机交互过程中,责任边界有时难以区分,取证也较为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和技术的层面进行更多的探索和研究。
“不得伤害机器人”这一原则也至关重要。智能终端作为AI企业的知识财产,不应被随意破解拆分。用户也需遵守规定,不得未经许可自行编程设计AI,将其作为代理人进入平台服务器进行数据沟通和交换。这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人机交互中,企业有权使用用户数据进行追踪,以形成因人而异的AI。这一做法旨在提供更加个性化和贴心的服务,但同时也需要我们关注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
这些互联网案件的延续,虽然看似寻常,但它们凸显了AI的“自主性”和“不可控制性”,引发了人们对“自由意志”的广泛讨论。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之际,AI企业已经摸索出一套应对策略,让人想起“快播案”的处理方式。
通过用户协议展示,企业能够在知情同意的通辞下规避运营风险。用户在使用AI产品时,往往是在明确知晓并接受其运作方式的前提下进行操作,这为AI企业提供了一种防护。
企业会以“网络中立”或“技术中立”为理由,声称自己的技术无法控制用户的行为,从而要求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主张意在转移责任,使AI企业在面对监管时能够占据有利地位。
面对算法黑箱的深度学习过程无法回溯的问题,企业会主张降低可能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利用算法的复杂性,声称无法追溯其运行过程,从而避免承担信息安全的责任。
如果用户拥有完全自主的智能产品,其终端能力和选择权将得到极大提升,甚至可以摆脱AI企业的控制。但现实情况是,无论是现有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还是互联网商业模式,都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这种矛盾使得用户在享受AI带来的便利的也面临着被其束缚的风险。
再次强调,人格化的进程并非仅仅追求技术独立那么简单,更多的是一种忽略AI公司背后经济利益和控制力量的呼唤。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并非产品本身是否足够智能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更加独立,而是整个流程背后所代表的生产性权力关系。从云端到终端,这是一个涉及未来权力分配的问题,我们必须深思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调整这种关系,使之更加公平。否则,仅仅沉浸在纯粹法律技术和拟制的研究中,我们可能无法真正解决实质问题。
AI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游乐场或商场的便利,更可能是无处不在的无薪劳作工厂。要理解我们与AI的关系,一种新颖的视角是数字劳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品化逻辑依然盛行,人类劳动的不断碎片化仍将是AI(无论是I类还是II类)免费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AI通过吸收真实数据来成长,不断搜集、追踪用户数据,越来越智能。
值得注意的是,松散的劳动关系正是互联网成功的秘诀之一。一系列案例已经证实,像网络主播和专车司机这样的灵活劳动力不被视为平台雇员,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参与工会等劳动权利。这种低成本的无偿劳动将成为AI企业持续扩张的重要驱动力。
那么,人工智能如何在竞争环境中不正当竞争呢?除了直接生产信息内容,AI更多地被应用于平台经济的资源调配、营销推荐、内容分发,甚至未来的预测(我们称之为I类)。这种预测的本质是根据不断生成的动态数据追踪个体行为,精确计算和预测每一次网络点击和活动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在这个充满挑战的竞赛中,我们需要警惕AI的发展是否带来了更多的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经济领域,有一种经济类型从生产资料的角度出发,被数年前称为“分享经济”。这种经济模式以平台为基础,试图构建一个生态系统,为中小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交易中介服务。这些平台通过广泛搜集交易数据、撮合交易,获得了广告收入和交易分成,深入介入交易过程。称之为“平台经济”更为贴切。
随着更加成熟的AI技术的出现,平台和交易双方之间的合作更像是一个相互嵌入的过程,平台甚至拥有了某种强大的权力。为了打造互联网入口,平台会积极纳入生产资源进自己的生态系统,通过补贴优惠等活动吸引交易双方,并展现出其非中立的特征。与其他平台相比,特定平台具有非中立性,但对于平台上流动的资源和交易而言,中立和公正性是确保良好生态运转的核心。
未来的公共资源池将变得更加封闭,受到核心算法的进一步控制,生产性而非公共性将得到强化。这种情况与众多互联网导致的传统行业生产方式转变类似,AI时代进一步将影响扩大至更多服务业,如交通、法律、医疗和教育。尽管存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控诉,法律也在反映和适应新经济的利益和需求。
在AI主导的平台时代,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可能呈现新的特点。机器人爬虫抓取竞争对手控制下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会更加普遍,尽管已有案例确认了此类行为的不正当性,但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技术保护措施的硬性自我防护,而非依赖柔性行业规范。比价插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映出法院对平台利益的过度保护,忽视了插件软件的公益属性。竞争者和其他交易主体可能雇佣网络推手制造虚假数据,造成数据污染,干扰平台的精确分析。网络上还存在大量机器人自动发表不相关的垃圾内容,占用网络流量,这也是不正当行为的一种表现。随着AI时代的到来,各种插件、APP、软件和硬件都被自动化和数据所驱动,这导致上游企业凭借硬件优势对下游企业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这些企业试图通过统一的AI调动特定应用,通常以向用户推荐或投放定向广告的方式实现。这意味着上游企业拥有了更强大的掌控力,甚至不惜排斥其他应用,向着垂直整合的自我封闭性发展。
在算法竞争的背后,实质上仍然是资源竞争和架构边界的划定。以“魏则西事件”为例,某些AI公司如搜索引擎,其竞争策略更倾向于资源先占,从通用搜索转向垂直搜索,而忽略精确的算法开发。商业模式和新入口的打造不断颠覆相关市场,使得精确算法在边际上推动获利的需求降低。这暗示着算法可能不会单纯因市场竞争而得到改进,AI公司依然会依赖广告、竞价排名及不正当竞争获利等更为省时的方式。
这些特点表明,在AI时代,不正当竞争可能围绕生产性资源和数据争夺进一步加剧,成为“非法兴起”逻辑的另一个例证。这种争夺由AI的内在驱动所引发,表现为架构之间的碰撞、排斥和冲突。这导致更为封闭的垂直平台或生态系统,不利于推动基于生产资料创造性再利用的创新。
对于缺乏有价值生产资料的新兴AI企业,它们更可能利用自动化手段在赛博空间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有趣的是,这种扩展往往以用户代理人或技术中立的旗号进行,例如声称能为用户带来“一键搬家”的创制内容、屏蔽广告或便利传输盗版作品等体验。这些做法背后可能隐藏着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目的。关于人工智能架构下的规制问题
为了有效利用生产资料,我们需要探索合作共享机制而非圈地机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背后都反映了AI企业在不断试探架构边界所产生的冲突。法院在裁决时,应着重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以辨识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
在人工智能领域,底层基础设施的I类企业与上层II类企业之间存在着微妙的竞争关系。我们必须警惕底层企业过度整合,滥用其支配地位,进而干扰上层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这也引发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我们如何有效区分不同层级AI企业间的责任与权利?
更值得关注的是,架构内部用户的真实控制能力。我们应允许用户自行开发或雇佣III类智能代理人,让他们掌握个人数据,进行自主合作交易。这样的模式将极大地释放用户潜能,促进数据的有效利用。
当我们从架构角度审视人工智能的规制问题时,不禁会思考:AI企业和产品在演进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确保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剩余被过度剥夺,避免隐性歧视的出现?对于劳动者而言,如何在灵活用工环境中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对于竞争者而言,如何划定创新与秩序之间的边界,既鼓励创新又维护公平竞争?
这些挑战并非易事。除了企业间的合作协议外,还需要外部监管的介入与推动。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既鼓励创新又能保障各方利益的监管体系,以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我们也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以更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的确保其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发展。探索AI的知情同意原则与黑箱技术的微妙平衡
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知情同意原则已广泛应用于AI企业的合法性实践中。在黑箱技术的背景下,这一原则的实施变得尤为复杂。黑箱技术因其复杂性和秘密性,往往使得内部机制难以被外界理解。如何在保护技术秘密的确保AI算法的透明性和责任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监管思路主要关注黑箱外在行为的负外部性,这是一种源于“技术中立”的思想。当负外部性显著时,人们往往会认为该AI软件的设计存在侵权风险。监管者往往不会深入黑箱内部进行干预。这种选择是明智的,因为法院或监管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难以对复杂的代码设计进行深入理解。
但这并不意味着黑箱设计可以完全不受约束。当代码设计与商业模式、用户协议紧密结合时,虽然法院无法审查代码,但可以审查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和用户协议的效力。即使在黑箱的背景下,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AI进行监管。
特定情况下(特别是在安全领域),除了对AI的外在行为进行规制,还会对算法本身进行管控。这包括算法设计过程的规则、安全性审查标准以及代码的备案制度等。尽管软件产品的一般缺陷可以通过合同来掩盖,但仍然有必要对已经出现的、对AI发展产生影响的规制方式和现象进行深入讨论。
(1)AI分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这一制度需要根据人机交互的程度和责任分担来进行设计。例如,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制度中,需要明确不同场景下的主辅关系,并为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激励。在实践中,责任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如何在保护技术秘密、确保算法透明性和承担算法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未来需要深入探索的领域。我们期待着更多关于这一话题的深入讨论和研究,为AI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2)在判断软件侵权行为时,不仅要关注算法设计的表面形式,更要深入理解其初衷和实质用途。对于是否应彻底禁止某软件,法院在考虑P2P软件等案例时,会进行细致的评估。这种评估虽然并不深入到软件内部,但却能有效分割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软件的行为,相较于模糊的技术中立观点,更具分析性和操作性。对于关键算法,开发者有责任以自然语言描述其功能和潜在风险,向监管者和用户充分解释其基本功能。
(3)在软件领域,信息披露与共享同样重要。由于软件缺陷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对代码信息缺陷的适度披露有助于填补漏洞,平衡黑箱的不透明性,并激励企业加强产品安全检测。允许第三方组织如“白帽子黑客”进行披露虽有利弊,但在一定范围内的代码信息共享(包括企业间、政企间)是发现算法缺陷的有效手段。
(4)监管合同在AI领域同样适用。尽管无法深入AI内部,但监管者可要求用户协议反映算法功能和商业模式,并进行形式审查。若合同实际效果与展示功能不符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间接影响AI的设计和外在效果。现实中法院有时过于注重形式审查,忽视了实质审查的重要性,导致用户难以获得救济。
(5)数据的清洁性在AI时代尤为重要。法律往往不干预黑箱运作过程,而是关注其处理的生产资料。例如,为防AI侵犯隐私,法律要求对个人数据进行脱敏处理,确保无法追踪到个人。我们也应意识到,披露的信息并非越多越好,需考虑信息的消化能力、认知偏差以及AI企业的财产权利和用户自主使用空间,以促进互联网多元创新。结语
本文着重探讨了架构视角的人工智能,并深入分析了其与使用者、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以此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网络法的核心问题——控制/生产机制。在中国语境下,随着AI企业的不断扩张,架构边界正在被重塑,生产关系与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随之而来。这些关系的变动需要法律进一步确认,而非固定不变。这也充分展示了信息时代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深远影响。
信息技术曾被人们寄予厚望,被视为一种“解放性”技术。从初期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表明,这种所谓的解放实际上是将生产资源和劳动从传统组织中解放出来,赋予它们更高的流动性,并激发新的生产活动。但这也伴随着更为强大且弥散的权力和社会控制。这也让我们回到了架构理论的原点:在赛博空间中,我们如何在微观机制和宏观架构上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控制力?
本文的研究得益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网络法的演进模式研究”(批准号:17BFX027)以及上海哲社规划课题“商业网络推手的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2012EFX005)的阶段性成果支持。通过对这些课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得以对人工智能、网络法以及信息时代的社会架构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读者提供一个理解人工智能、网络法以及信息时代社会现象的窗口,并引发更多关于信息时代自由和控制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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