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衍生的创作作品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2016年,日本科学家运用人工智能创作了多部小说,并被送去参加比赛,还获得了良好的名次;2017年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小冰”机器人通过对数千部诗歌的深度学习,形成了自己的文风,最终创作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由AI创作的画作《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贝拉米》在佳士得拍卖出了43.2万美元的天价;2019年,华为诺亚方舟实验室新推出的写诗AI“乐府”,宣称我们已经步入了人工智能的创作时代。于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提了出来。
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至少产权究竟归属谁呢?
法律层面AI无“主体”
法律上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其具有“法律人格”,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法律主体是法律概念的基础,它明确了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表达了法的基本目标,反映了法的核心价值。当前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作品并不符合上述定义,人工智能还不是“法律人”,“非人”主体能够被视为作者则涉及到法律主体的革新。
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非人”主体,其不能作为“法律人”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如果扩大法律层面主体范围,则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显然人工智能不具备这个条件,无法享受福利,和无法行使义务和权益。
价值的自主表达
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能够通过自己自由的意志,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与他人交流。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与动物的分界线。马克思指出,“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区别,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
而AI是通过不断学习人类的语言习惯模仿创作,并不具备主观创作能力,其存在完全仰赖人类的管理,缺乏独立的意志,不具有主观能动性,无法自己主动实现“创造”(创作)这个从无到有的跨越,也无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不能具有知识产权。
“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真正文艺创作不是机械化生产,而是人们由景及情,灵魂的产生共鸣,是自身知识沉淀与情感结合的产物。这样的作品才具有灵魂,能打动人心。而人工智能运行完全按照算法程序,不能产生超出其算法程序之外的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当作创作的作品,不符合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律,也否定了人类创造的价值。
,这并不是否认人工智能创作,而是从文艺创作的角度上否定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属性,但人工智能对于一般应用写作而言,其生成物具有实用性,而且有些内容也有某种相应的独特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要正视人工智能突破,热情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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