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丨蒋传光: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在第二届全国科际法律论坛暨2020学人论坛上的发言
谢谢会议的邀请,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及限度。我在这里把相关的内容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近年来数字化技术、信息化手段在我国司法领域也得到快速的应用。我的看法是对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的应用,应当持理性的态度,我主要是对它应用的意义及其限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是概念界定。信息化建设涉及到、信息化、人工智能和智慧法院这些概念问题,这些概念目前在相关论文当中存在混用的现象,没有进一步的厘清,我在学习相关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化、人工智能、智慧法院概念的分析,我认为的,这四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基于以上各个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的分析,把智慧法院建设视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当中的应用,基本上算比较准确。
人工智能的应用情况,最早人工智能是1956年提出。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出现实现了人工智能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的应用。把人工智能应用到司法领域里面,是在西方国家,运用的主要途径一个是人工智能,再一个是法律人工智能系统。英国、美国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其他国家也有一些,主要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他们都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我国法律人工智能的研制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真正开始智慧法院建设最早是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到2016年的7月,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在纲要当中将建设智慧法院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具体表现在智能在线咨询人工智能可以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第二就是法律文书自动审阅处理。第三是辅助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借助于人工智能系统运用可以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个应用领域就是预测案件的结果。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当中运用的意义在于第一,提高司法效率。第二是预防冤假错案。第三是防止司法腐败。第四是保证司法公正。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运用当中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存在着算法暗箱,人工智能难以模拟法官的自由心证,人工智能不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人工智能不利于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关于人工智能在司法运用当中的建议,第一个就是关于两者的定位,人工智能定位为法官的审判辅助工具。第二个就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当中要设定边界。第三要明确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的主导地位。 谢谢大家。
《数字法治》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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