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法院宣判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
【案例】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说法】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网友评论
吴先生无语中 AI效率太高,一天搞出个几千万本书,几亿首曲子,大家以后还咋创作?一个不小心就成抄袭AI的了
呷饭三大碗那还不简单,随便灌个人名发表
91-老赖可以制定新条例和新名词了
继续喜欢张苏的杨百芳 要看ai未来在法律上是否被视为具有与自然人或者法人同等的地位
KerryIngram 对于类似这种新生事物,一时半会,司法体系与国内舆论跟不上是可以理解。,长此以往应该健全这方面的保障和规定。如是这样,才能给这种新生事物和先进技术提供良好的发展土壤与制度保障。
内容来自人民网、微博等渠道。
机器人培训
- 达芬奇机器人献爱心 将主刀公益手术
- 亚马逊将在英国招聘2000多人 重点开发Alexa和无人
- 美、德、英、日、中5国机器人发展全景大盘点
- 国产机器人窗口期 不可错失制造2025弯道超车机会
- 一个小时,这只机械狗“自学”会了走路!
- 三穗长吉镇:无人机飞防作业 稳粮增豆保丰收
- 依靠静电着陆的新型机器人
- 工业机器人推广应用座谈会
- 在苹果的智能机器人软件公司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 四大家族之KUKA工业机器人应用案例分析
-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机器人产业的东风到底在哪
- 欧洲 6 轮送货机器人开始在美国大学推广
- 芜湖:考核第一!6项冠军!
- 人工智能有望打破医疗资源不均衡
- 立讯精密:已进军新能源汽车市场,目标成为全
- 90后用机器人炒菜周入10万,炒菜机器人真的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