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本月31日起施行
从石家庄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石家庄市成为了河北省内首个通过立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城市。
该条例共包含八章八十一项内容,明确了通信、算力及新技术基础设施的重点支持方向,并确定了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条例针对石家庄市具有显著优势和规模的通信设备及系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等数字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
以下是该条例的详细内容:
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石家庄市将统筹推进通信网络、算力及新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市通信管理等部门将致力于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的网络服务体系,支持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无线宽带网络及卫星互联网的发展。市有关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的融合,促进交通、能源、环保等行业的数字化升级改造。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石家庄市将依据数字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全市数字产业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市、县(市、区)人民的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部门将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包括通信设备及系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并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如区块链、云计算等。
市、县两级人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合力推动通信设备全产业链蓬勃发展。他们以激情燃烧的热忱,倾注于推动通信技术、系统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及产业化。矢志培育国内顶尖的卫星通信系统设计、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为国家的通信技术发展贡献坚实的力量。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也沐浴着这些部门的创新之光。他们推动卫星通信芯片、射频芯片等研发及产业化,积极建设高端传感器、微波射频电路等特色专用工艺生产线。努力培育半导体材料、芯片设计、制造、封测、应用及相关装备的完整产业链,全力推进新一代半导体产业的发展。
新型显示产业也在他们的推动下茁壮成长。上游核心材料、中游面板制造、下游终端应用,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和汗水。半导体照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也在他们的引领下向着高端发展,形成了从芯片设计到产品应用的全产业链。
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也备受关注。他们推动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探索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也在他们的推动下焕发新生。重点发展工业软件、行业软件等,培育壮大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等产业链。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
在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他们支持自主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培育壮大卫星导航产业链。推动专网通信、北斗导航设备及系统在交通、物流等领域的规模化服务应用,展现出了对未来的无限期待和坚定信心。
大数据产业也在他们的统筹下蓬勃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推动数据资源要素与各产业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他们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未来。
他们也不忘促进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建设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间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推进数字化进程,激发产业新动能
市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正积极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广泛应用。他们鼓励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报建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也正在探索中。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多部门正在统筹推进智慧交通体系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加快北斗导航技术应用,构建综合交通信息枢纽。重点区域、移动装备的交通运行监测系统正在逐步覆盖。
智慧物流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加强,基层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正在完善。智慧云仓、城乡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新模式正在发展。相关部门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完善智能通关系统,推动相关企业参与国际联运物流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对接。
市、县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正在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开展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创新。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正在不断丰富,推动数字人民币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应用。
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超市等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培育直播电商、线上会展等业态。跨境电商发展也在优化布局,鼓励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正在建立,发展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数字技术在医疗、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
民政、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和助残产业发展,扩大适老化数字技术和智能产品的供给,普及数字技术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的应用。
教育部门推动发展智慧教育,促进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支持数字技术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推动文化场馆数字化改造,培育壮大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体育部门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数字化改造,完善数字化服务体系。
第一章:协同办公数字化新篇章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携手多方,共同推进办公“一网协同”体系的建设。一座全市统一的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正在崛起,旨在打破层级、地域、系统、部门及业务之间的界限,实现党政机关高效协同。这一创新举措将数字技术的优势发挥到极致,让党政内部非涉密事项实现全程网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监管领域的数字革命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采用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让监管变得更加智能、高效。行政执法部门正推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与业务系统的融合,实现行政执法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打造数字化行政执法新模式。
第三章:应急管理的数字化转型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正加强数字技术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用。建设应急管理综合平台,打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业务的数字化应急管理体系。在极端灾害条件下,城市将建立快速恢复机制,开展数字化模拟,完善灾备设施体系。
第四章:养老服务与社保服务的数字化提升
民政部门携手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优化健康养老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则拓展社会保障数字化服务应用,推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智能化识别及认证。电子社保卡将在民生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基层治理的数字化步伐
市、县(市、区)人民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建立一体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实现数据的一次采集、多方利用。社区治理与乡村治理将更深入地融入数字技术,增强数字乡村治理能力。
第六章:数据资源开发与数字经济安全
市及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设大数据平台和基础数据库。鼓励各方对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进行深度融合与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在数据交易监管方面,加强数据交易全过程的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建设,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
市、县(市、区)的网信、公安、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将保障数据安全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网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承担起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职责的协调落实工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数据过程中,需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若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重要数据,需通过国家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还需加强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若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则应立即处置并及时告知用户和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需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和流通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如信息泄露、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技术开发、转让、试验测试和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为企业创新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二条: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大力支持数字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应支持数字经济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清单,并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保障初创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应支持数字经济相关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相关部门应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投资。金融机构应对数字经济企业在贷款、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支持,并鼓励创新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注入动力。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的人才相关部门应加大数字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扶持工作。通过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等方式引进重点人才。制定专项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深化合作,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还应指导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用工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推广应用数字技术,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推动惠企政策的智能匹配和快速兑现。鼓励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数字经济领域的供需对接机制,支持企业参与构建多元应用场景,举办展示和宣传活动等,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便利。还应编制数字技术创新产品目录,推进创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并精准招商,推动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第五章: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拓展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外合作,支持企业参加高端展会、论坛等活动,向世界展示自身的特色品牌。他们运用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的展示交易和合作交流,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的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健全交易规范,助力实现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这些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服务,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七章:对新业态的审慎监管与容错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只要符合国家、省、市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同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施行
市、县(市、区)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将受到责令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