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机器人培训 2024-12-29 15:05www.robotxin.com机器人培训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管理制度体系,为防范化解风险、助推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这部《条例》共6章63条,按照分类管理思路,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全链条管理。其中,第二章着重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的管理。

《条例》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在总则中,坚持了党的领导、总体国家安全观、安全第一等原则。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支持新技术融合创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国家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的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等活动需申请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等活动则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需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条例》还强调了实名制登记的重要性,并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在产品上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标注产品信息并在产品外包装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与管理条例

对于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单位需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安全运营的管理机构,拥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控人员;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施、设备;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持续具备按制度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经营性单位还须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许可决定。对于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的适飞空域内进行的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时,无需再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对于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使用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一旦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其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使用。对于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生产者、进口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召回。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若不能持续处于适航状态,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适航管理规定处理。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计划用于飞行活动时,必须重新申请适航许可。对于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改装,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其性能、参数发生变化,所有者应及时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需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若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且相关设备已取得型号核准,则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需具备特定条件,并申请取得操控员执照。而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则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需经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对于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了解风险警示和管理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操控微型和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他们在操作时,应有符合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现场指导。

在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方面,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充分隔离飞行并兼顾融合飞行需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为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优先划设空域。国家还会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守护高空的秘密与安宁

在广袤的天空中,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必须设立管制空域。这些管制空域如同天空中的安全堡垒,涵盖了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等关键区域。以下,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些管制空域的具体布局与规定。

管制空域的范围是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的。这些区域包括:机场及周边特定区域、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附近区域、军事禁区、涉密单位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军工设施、核设施控制区域等。公共基础设施如发电厂、变电站、供水厂等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被纳入管制空域的范围。

这些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公布,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在特殊情况下,如保障国家重大活动或其他大型活动时,可能会临时增加管制空域。这些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在生效前,将由地方发布公告,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布航行情报。而在执行军事任务或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地方会在更短的时间内发布紧急公告。

为了确保人们对管制空域有清晰的认知,设区的市级人民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

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通常应隔离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警察、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任务需要时,可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融合飞行。

为了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各部门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会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信息,并依托此平台共享。

在实施飞行活动时,操控人员需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此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管制空域是守护高空安全与安宁的重要措施。通过明确其范围、规定与程序,我们能更好地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为公众提供一个更安全、更放心的航空环境。第二十七条: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需要涵盖一系列信息,包括组织单位或个人的信息、操控人员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及其性能指标等。还需提供飞行任务性质、飞行方式、起飞与降落地点、通信联络方法、预计飞行时间、飞行航线及空域范围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八条: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申请批准,需根据飞行区域的不同,由相应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若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由该区域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但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同样由该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审批;若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则需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针对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需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决定。对于特别紧急的任务,使用单位可随时提出飞行申请。

第三十条:已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时,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三十一条:对于某些特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作业飞行等,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存在特定情形,如通过通信基站进行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等,需要依照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遵守多项行为规范,包括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做好安全飞行准备、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遵守安全间隔规定、保持视距内飞行、遵守限速规定等。

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需全面细致,包括组织单位或个人及操控人员的详细信息、航空器的类型与性能等十二项内容。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来看,不同区域的飞行活动需由相应机构负责审批。针对反恐维稳等紧急任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半小时内提出飞行申请,而管理机构则需在十分钟内做出决策。已获批准的单位在组织飞行活动时需在起飞前一小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某些特定类型的飞行活动如微型航空器的常规作业等无需提出申请,但特定情形除外。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需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与避让规则,确保飞行的安全与顺畅。在空中交通日益繁忙的今天,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既要确保飞行的顺利进行,也要保障公众的安全与权益。这样一篇条理清晰、内容生动的文章,使读者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申请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的使用与管理,制定了以下条例。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内容摘要。

第一章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逐渐普及,但其使用和管理需要规范化。本规定旨在确保无人机的安全、有序使用,防止其对军事设施、国家安全及公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二章 使用禁止行为

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无人机进行违法拍摄军事或涉密场所、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妨碍公务执行、投放违规宣传品等行为,且不得危及公共设施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得非法采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等。

第三章 资质与监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依法取得测绘。外国无人机或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测绘等飞行活动。模型航空器应在划定的空域内飞行,除非另有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应公布审批事项、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无人机系统的设计者必须确保具备紧急避让等应急处置功能。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消除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如未取得适航许可从事相关活动、未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或重大设计更改后未重新申请适航许可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擅自更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监管平台更新信息,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改正;若拒不改正,将面临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便进行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罚款额度将上升至2000元至2万元。对于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被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若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违反运营合格证要求实施飞行活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将对其监护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没收。若未取得操控员执照便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上升至1万元至10万元。若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能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者,操控员执照将被吊销,且2年内不受理其执照申请。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如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若违反本条例的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动力自给的飞行玩具,翱翔在蓝天下的精灵,其相关规定在工信部的牵头下与公安、民航等多部门共同制定。当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中舞动时,它必须遵守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等法规的指引。无人驾驶航空器则遵循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别规定。

警察、海关及应急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其适航、登记、操控员等管理细则,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精心制定。而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等管理要求,则由体育部门联合空中交通等多部门共同拟定。

在实施飞行前,若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能自动向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那么您需要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飞行活动许可。只有获得批准,您的航空器才能翱翔天际。

现在,让我们来深入理解条例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空中交通的军队和民航部门。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重量和性能的不同,被细致地划分。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则是专门用于农林牧渔作业的可靠工具。隔离飞行和融合飞行,描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的不同飞行模式。模型航空器,则是无载人、无高度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航空模型。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则是应对违规飞行的专用设备。空域保持能力,是通过技术措施控制航空器飞行范围的能力。

本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条例的施行,为天空增添更多的色彩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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