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将正式受法律保护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北京作为会议举办地,迎来了国内法律界的目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成为了热议的焦点。其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更是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将正式被赋予权利地位。
草案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的条款尤为引人注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同时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也依照其规定。而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则明确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回顾过往法律条文,《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较为笼统,但却为后续的解读留下了空间。2004年,《宪法》经修订后,明确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纳入宪法,这一概括性的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在《民法通则》中,虽然未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但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未给出具体解释,这也为后来的法律解释提供了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中国等五大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指出其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权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参与,但其法律地位与真实货币仍存在显著差异。
此次草案的审议,无疑为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在法律上的地位赋予了新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次民法总则的修订,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公民权益的进一步保障。期待这一草案的通过,能为广大民众带来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王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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