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网站29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从综合条件、企业规模、质量要求、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实力、销售和售后服务、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进行了规定。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二)鼓励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鼓励政策向公告企业集聚。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二、综合条件
(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具有独立研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七)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九)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十)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三、企业规模
(十一)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具有固定的研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
(十三)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
(十四)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
四、质量要求
(十五)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
(十六)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应用集成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机器人本体、关键零部件产品须获得“国家机器人CR认证标志”,机器人应用集成系统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
(十七)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15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能有效运行。
(十八)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至少具有三坐标检测仪(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等定位和精度检测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
2.至少具有以下定位和精度检测等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
定位精度和重复定位精度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
耐压仪: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高精度工件尺寸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减速器测试设备(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伺服电机测试设备(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