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努某犯强奸罪只判一年零六个月

新闻热点 2021-06-25 09:29www.robotxin.com纳米机器人

今天一早,微博和许多媒体平台都被努某强奸案刷屏了,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努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我们先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努某趁着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告人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被告人努某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判决书,我们先重点科普一下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缓刑

1.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网传判决书来分析

1.公诉方检察院认为努某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事后努某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

理性地从《刑法》来分析,法院判处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样的量刑是没有问题的。

更让人气愤的是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为什么会如此气愤呢?

浙江大学作为一间全国前几名的高等院校,百年名校,拥有诸多知名校友的高等学府,民众普遍认为能够进入浙大的学生必定是品学兼优,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观与现行的社会价值观中,强奸犯是属于所有犯罪中道德谴责最多的,普罗大众所不耻的强奸犯出现在中国最好的高等学府中,形成的强烈的反差。且其所受之处罚都是最轻的,这明显不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所以人们会感觉这样的处理结果不甚合理。

从另一方面看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来看仅就《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浙江对努某留校察看的处罚也在《办法》规定处罚幅度内,并未违法违规。

以下观点是个人的一点看法

对于努某来说,事情已经闹的沸沸扬扬,树欲静而风不止,其即使能留在浙大继续学习,接下去的日子也必将很艰难。

对于百年名校浙大来说,其看问题站的高度和大众自然不一样,有对挽救一个失足学生的考虑,有对学校百年清誉的考虑……就在7月22日下午,浙大回应网络上的关注,立即启动后续调查,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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