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
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就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联合发布公告,确保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
据了解,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通知》规定。
此次三协会公告强调,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向本报记者表示“三协会518公告,性质属于风险提示类,协会名义发布的,不是政府和司法部门发布的,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法规,但具有一定政策导向性和行业规范性。三协会518公告,依据的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有法律效率文件,可以说是这些文件的在一些场景的细化。”
多处提及违法违规犯罪
此次三大协会的公告提及的内容。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告与此前的《通知》要求大抵相似。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短短四条规定中,多处提及违法违规犯罪等字眼。
对于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有法律效率文件的不同之处,朱幼平指出,更加细化了在一些场景下的要求,比如明确提出otc和交易所以及相关的信息提供服务定义为涉嫌犯罪活动;倡导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不要从事任何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告诫国内的企业和有关基金等如果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存在合规风险;特别对投资者提出风险警示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
在此前《通知》中曾提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除此之外,此次公告还强调,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对于广大消费者,公告提醒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本报记者注意到,从公告使用消费者而非投资者作为一个主体也可以看出,虚拟货币不被认同是投资产品,而是商品。
对于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企业的要求,仍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执业律师刘扬强调,币圈从业者将面临更大刑事风险。“94公告”规范的是机构从业者,对于个人从业者的约束并不强,但三协会《公告》除了重申了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外,在禁止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特定主体,三协会《公告》给个人从业者也套上了紧箍咒,以后个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将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相关规定更加细化
此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许龙律师曾在《如何合法持有交易比特币》文中表示,目前中国对于比特币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法律法规还未完全明晰,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监管性文件,其适用对象是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并没有禁止任何中国个人和机构进行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
至于国家是否完全禁止个人从业者从事相关业务,刘扬表示,在上述具体禁止性规定之外,还有一个后置性条款,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从事上述行为,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才会“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有别于“94公告”,三协会《公告》适用于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遵守。
“个人数字货币爱好者之间法币交易,如果交易双方的法币和虚拟货币都没有任何问题,则不应当视为违反三协会《公告》;职业从事场外OTC的,则有违三协会《公告》之规定,特别是在收了黑钱或者黑U的情况下;而个人如果有违规发币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一言以蔽之,国家并没有认为持有或交易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违法行为,但如果相关行为的内涵涉及违法违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扬举例说道。
公告对相关机构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有了94禁令等,为什么还要以三协会名义出台518公告?这显然是对当前疯狂炒作的虚拟货币一些风险提示。而且,94禁令等仍存在一些场景下的细节不够完善,如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大众参与等,有许多细节,需要明确界定。目前,区块链和加密资产行业鱼龙混杂,疯狂炒作盛行,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这对创新和赋能实体构成严重伤害。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创新。518公告以及不排除将来具有法律效应文件出台,能够更好呵护行业健康发展。”朱幼平进一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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