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助力证据审查

人工智能 2020-03-01 08:38www.robotxin.com人工智能专业

随着数据采集、整理建模、逻辑分析、自动决策等的运用,司法领域正在悄然发生改变,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加快应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善于运用智能办案系统依法、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不仅是一门技术活,更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笔者认为,审查起诉环节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审查证据,关键是把握智能办案系统的特性,充分发挥其助力审查优势。

利用系统的性,提高审查研判效率。智能办案系统以大数据、等为技术内核,能最大限度地收集、学习和归纳信息,服务案件审查。智能办案系统中既有刑事法律文书、典型案例、司法信息等大量数据,也有嵌入证据标准、证据规则等的智能化办案程序,使其中的数据可检索、可关联、可抽取,有利于提供针对新卷宗抽取数据、推导审查的方法策略。而且,随着系统的优化和研判功能细分,加上互联网拓展延伸,数据池会越来越大,相应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公诉人要善于运用样本储备和学习推演的大数据技术,有效提高证据审查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从零散的历史数据中获得信息,识别非线性关系,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弥补知识和经验体系的短板或缺陷,从系统推送中发现自己不懂的、忽略的、定势的、否定的问题;二是通过对输入的案件材料进行运算,发现证据瑕疵与逻辑冲突,看在案证据存在哪些问题,尤其是有哪些矛盾之处,应确定什么证据,排除什么证据,补充什么证据;三是由人工智能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的变化,分析其目的是对应有罪无罪还是轻罪重罪,提供提讯方案,比如哪些是加重刑罚的供述要问,哪些是减轻刑罚的辩解要听;四是用大数据分析法律适用,对审判进行预测和评估,同时也对应参考同类案件同判或不同判的原因,提出定罪量刑建议。

利用系统的多交互性,拓展提讯、审查的纵深效果。交互的实质是对光、声、味等介质的运用,目前,听觉、视觉、触觉已经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实现了人机交互。借助这些交互,智能办案系统通过对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信息的辨识,与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发生联系,经过高速运算,推导出相应的结论。而这些信息,来源于多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的语音或文字录入,即审查过程中的信息采集、逻辑推理;二是前端的侦查数据,包括前后衔接本案在侦查、审判等阶段的流程对话;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即时表现,比如分析脸面表情、脉搏变化;四是连接互联网的开放生态系统。这是一个多向交互的过程。人工智能系统运行机器逻辑,办案人员通过命令运行推导,引导其“像人一样思考”,进行客观、理性的数据研判。但是,目前的运用尚处于初始阶段。智能系统的多交互管道,为办案人员开拓了多维的交互渠道。其中,文字键入虽然是相对低级的运用,却是使用率最高的交互手段。有声语言的交互技术已比较成熟,无论是运用普通话,还是方言,以及英语等都可以进行交流,除审查者与机器交流,更大的空间在于机器与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声音数据的交流、分析。像人面识别等这些图像交互技术,在审查起诉环节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比如,可以探索提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抓取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微语言”,进行心理数据分析,为办案人员提供有效参考。这样,通过多维度的交互,可以获得更纵深的分析和研判。

利用系统的可回溯性,实现运算运行过程的回查和监督。回溯性是指把事件放在过去的时间轨迹进行研究、分析,以取得新结论。在审查起诉环节,智能系统的回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办案系统回查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相关数据,比如复杂的资金流转数据、通话记录梳理和分析;二是对利用智能系统办案过程的回溯。使用智能办案系统的过程是留痕的,无论是前段还是后段的办理情况均可回溯,如果出现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就不难发现。办案人员审查证据要根据需要,从时间轴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实定位和证据定位。一是从链条的末端往始端追查,对侦查机关通过智能系统侦破案件的过程进行回查,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程度予以评估;二是重启、另启案件分析,对以前处理过的数据重新审核,对已经梳理、分析的数据换一种思路或角度去推导,获得新的运算结果;三是建立审核监督机制,员额检察官、助理人员经过审查后,案件管理部门、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可以回溯整个办案过程,对办案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利用系统的辅助性,获得审查过程和结论的指向性、参考性意见。智能办案系统,本身定位于辅助功能,不能取代线下审查,更无法替代办案人员的独立判断。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的智能办案系统尚处于人工智能运用的初级阶段,虽可形成结论判断、基础文书生成、流程推送等逻辑推导,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但对没有先例及特殊环境的案件,没办法突破法律适用规则。将知识与数据融合、逻辑与统计结合的能力较弱,缺乏不确定性处理能力,距离真正拥有认知和决策能力的智能技术还有差距。换言之,智能办案系统在证据把握、事实认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因此,对办案人员来讲,人工智能的分析和推导结论,更多的是具有指方向、提建议和“仅供参考”的作用,无法替代办案人员的实质性审查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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