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曾执导《我的野蛮女友》的韩国导演郭在容推出《我的女友是》,探讨人类在“未来世界”的情感模式。
前几天朋友咨询了一个专业问题
生产、销售性爱机器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有点晕。
虽然西部世界、真实的人类、黑镜etc中类似的镜头情节多得是,但真还没想过这个东西如果真生产出来了,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第一感觉,这肯定有需求啊。无论是身边男女性别悬殊的大数据,还是之前办了那么多的强奸、卖淫案件,无不指向这个庞大的用户需求群体。
1月21日国家统计局披露的数据显示
2018年末,我国男性人口为71351万人,女性人口为68187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4.64(以女性为100),男性比女性多了3164万人。
这是什么概念?北京市2018年的常住人口才2154.2万人,意味着全国男性比女性多了1.5个北京市的人口。
想想地铁上乌泱泱的人吧。
年轻一代的性别比尤为悬殊。
根据国家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年鉴数据,“80后”的平均人口性别比为101.12,“90后”的平均人口性别比为110.76,“00后”平均人口的性别比达到了118.90,其中2009年的出生人口男女比例一度达到121.06。
这还不算最惨。很多农村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能达到150:100。
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可能让不少男性无法找到配偶,截至2015年,中国单身人口已经达到2亿,单身已经是主动或者被动的一种生活方式。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已经成年的他们,如果不能通过婚姻的方式挥发激情,可能需要一些方式来发泄自己。
裁判文书网中强奸罪的数量在过去五年中在以50%的速度递增。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统计只是公开的强奸罪一审文书数据,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未被公开。
与之相关的卖淫类犯罪,在过去五年中也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平均年化增长率也超过58%。
男女性别差距GAP和涉性犯罪的年化增长两条正向曲线也印证了,有需求就会有供应,甚至不惜走上犯罪之路。
那为啥不能通过技术的方式加以解决呢?比如充气娃娃。
本来以为自己这个想法还挺前卫的,结果一翻淘宝,“充气娃娃”涉及的商品就超过4400个,整整100页,这还是淘宝排除了部分不规范/不相关宝贝之后的结果。
销量第一的产品,月销量就有1.3,累计评价2.1,收藏量也有3+。要知道男性用户留下评价的比例是相当低的,估计都不到1%,可想而知,这个产品卖的有多火。
怕被审核,就不给你们贴那些露骨的照片了,可自行搜索。友情提示一下,搜索之前,请务必先退出登录再搜索,不要留下使用痕迹,否则下次你再登录时,满屏都是充气娃娃的广告了——一个良心建议哈。
不仅品牌众多,材质也分为软胶、硅胶、PVC、塑胶、硬塑料、金属、虚拟肤质等多种,还可以手动、电动、遥控。
在价格方面,用户也在追求更高的质量、更高的价格,只有4%的用户选择了42元以下的娃娃(这么便宜,难道是个气球吗?),与此,也有4%的用户选择了5000元以上的娃娃(果然是真爱),绝大多数用户还是更关注性价比,如64%的用户选择了42-690元的,还有两成的用户选择了千元左右的娃娃,一成用户选择了三四千元的。
Ps在裁判文书中搜索充气娃娃时,发现好多充气娃娃是被作为盗窃对象,鉴定价格也从30多元到600多元不等,还有的判决书直接认为不好鉴定,为啥不好鉴定,从淘宝数据来看,这属于公开流通物啊!
还有一部分充气娃娃被用于贩毒(自己脑补一下案情吧……)
再ps高端娃娃真的超写实,发个,你能看出这是个假人吗?
两万多也花的值啊~
好了好了,不要着急去淘宝搜了,其实今天探讨的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这么刚刚需的前提下,生产、销售性爱机器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生产、销售普通成人用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初步看到这个问题,心中疑惑成人用品(包括充气娃娃)是不是属于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专营专卖呢?
做了一下功课,发现从2003年起,成人用品(仿真性辅助器具)就已经明确不属于医疗器械,不是专营专卖产品。
与之相比,避孕套则属于医疗器械。其中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一般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也有例外,如果避孕套具有杀精的功能或者延时功能,则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二类、三类都需要通过临床验证,二类实行备案制、三类实行注册制,监管更为严格。
生产、销售普通充气娃娃的行为需要办理卫生许可并进行正常工商登记即可,不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类经营许可。
相关判例也支持了这一点,如“雷某、张某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销售充气娃娃等性保健品虽然未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但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性爱机器人与普通充气娃娃的区别?
好了,上面都是不会说话、不会动的普通充气娃娃,从买家留言里可以看出,很多买家都希望自己买的娃娃能跟自己交流。
于是性爱机器人应运而生。
从媒体报道来看,2017年美国AbyssCreations公司生产出全球首款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性爱机器人Harmony,具备18种人格特质,包括害羞、天真、善良、性感等等,机器人身体内部拥有加热器,可以模拟真实的体温。
其具有学习能力,利用HarmonyAI系统,可以与人类交流(难道是微软小冰的娃娃版嘛),聊天也不局限于性话题。程序还可以通过手机APP来进行更新。
该产品有18种女性身材和2种男性身材可供选择,起售价为6500美元,高级版起价则为12000美元,也就七八万软妹币吧。
是不是很神奇?未来跟一个娃娃谈恋爱、过家家,已经不是童话了,很可能比你娶个媳妇还便宜、还实惠(这是说啥呢?能这样比吗!);而且男生们更惨,都不是在跟男生竞争了,可能连个娃娃都比不了……
这种娃娃跟传统娃娃的区别,就是有了智能语音甚至智能动作功能。对比那些不会说话、不会动的娃娃,生产、销售这种智能娃娃是不是增加了违法风险呢?
生产、销售性爱机器人是否违法?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这种会说话、会动作的性爱机器人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而淫秽物品的认定要具备违法性特征,这也是区分淫秽物品与一些正当合法性物品的边界,如果一种物品可以合法生产、销售,其就应该不具备违法性,即使与性有关,具有诲淫性,能够挑逗、刺激人的不健康的性欲,也不应属于淫秽物品,如一些分级读物、电影、艺术作品等。
充气娃娃等成人用品,也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属于淫秽物品。
那是否可以说智能娃娃也不属于淫秽物品呢?
那要看它跟普通娃娃的区别,可以用一个等式表示
既然普通娃娃没问题,那么“AI系统+语音/动作功能”是否有问题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淫秽物品不仅包括传统意义的书刊、图片、录像带、录音带等,还包括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信息,也即包含淫秽内容的信息,无论是否有具体介质,都属于淫秽物品。
问题来了,如果”AI系统+语音/动作功能”能产生与性相关、且诲淫性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音频、、文字、图片等形式,就有可能属于淫秽物品。
举个简单例子,性爱机器人学会了A片中的动作和语言,其可以进行同步输出,这种输出方式与A片是否有本质性的差异呢?
很难说跟A片不同,原来只能隔着屏幕看,现在是可以现实性地感受了,是不是有过之无不及?
所以,制造性爱机器人时,一定要注意规避不要让她学会污言秽语或者类似淫秽表演,否则,很可能被整体认定为淫秽物品。
而且,一旦认定属于淫秽物品,这个AI机器人能说或者能表演的音频、视频文件在100个或者20个以上的(终于知道为什么Harmony只有18种性格了,哈哈),就构成犯罪,需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就面临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达到25倍,则最高面临无期徒刑!
送上一条忠告音频和视频个数的认定,不是以内容,而是以独立链接来认定,也即是从后台数据存储的方式来认定的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2013)
对淫秽视频以自然的个数计算认定,即不考虑各个视频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只要行为人提供直接链接的视频是独立的视频文件,就认定为一个视频。
以后再过年,除了租赁女友回家,你又多了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