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服务机器人 2021-10-23 14:14www.robotxin.com女性服务机器人
如果卖淫被举报被“社死”,是否有必要牺牲个人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公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申报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受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发送受侵害人。就法律而言,嫖娼是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公开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毕竟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对卖淫嫖娼者的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不包括通报。网络真的是一把双刃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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